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王皓 匡雨婷?)兩車剮撞后未及時撤離現(xiàn)場、未設置警示標志,隨后被一醉駕車輛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責任如何劃分?近日,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交通肇事案,清晰界定多方責任,為交通參與者敲響警鐘。
【案情回顧】
2025年1月21日凌晨5時許,劉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公路正常行駛時,與彭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fā)生輕微剮撞,無人員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劉某、彭某及雙方隨行人員均未第一時間撤離至路邊安全地帶,也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而是停留在事故現(xiàn)場協(xié)商賠償事宜。
就在兩人協(xié)商期間,陳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乘江某等人沿該路段超速行駛,未及時發(fā)現(xiàn)前方事故現(xiàn)場,徑直撞向現(xiàn)場兩車及停留人員,造成彭某當場死亡、劉某重傷及其他人員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查,該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江某。
交警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陳某酒后駕車且超速行駛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劉某、彭某未開啟警示燈、設置警示標志承擔次要責任。因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彭某家屬、劉某將陳某、江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系多方交通違法行為共同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應結(jié)合各方違法行為的過錯程度、與損害結(jié)果的因果關系綜合認定。其一,陳某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對事故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二,劉某、彭某在車輛發(fā)生剮撞后,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將車輛移至安全區(qū)域,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示標志,應承擔次要責任;其三,江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明知陳某飲酒后仍默許其駕駛自己的車輛并同乘該車,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具備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附帶民事部分,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先由江某所有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結(jié)合各方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法院確定陳某(醉酒駕駛?cè)耍?、江某(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彭某、劉某分別承擔35%、45%、10%、10%賠償責任,判令各方共同賠償彭某家屬、劉某各項損失83萬余元、19萬余元,駁回彭某家屬、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陳某、江某、彭某家屬、劉某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后語】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判決,清晰界定了多方交通違法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的責任劃分原則,也警示所有交通參與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及時撤離、設置警示”不是選擇題,而是必答題。輕微事故不拖延,務必及時撤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cè)藨斄⒓撮_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醉駕酒駕零容忍,不可心存僥幸。醉酒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輕則面臨罰款、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措施,重則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車輛所有人而言,車輛出借不是“人情小事”,而是關乎生命安全的“法律大事”,明知借車人存在飲酒、無駕駛資格等不適宜駕駛的情形,仍出借車輛,將可能與駕駛?cè)斯餐袚韶熑巍?/p>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