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建林 夏國強)男子以還貸及資金周轉為由,向同事借款45萬,后男子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約定兩人共有的房屋歸女方所有,登記在男子名下的商鋪歸男方所有,并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女方名下。同事知悉后,以離婚協(xié)議中變更房屋所有權的條款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條款。近日,大祥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張某(男)與魏某(女)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于2022年1月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并登記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及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原登記在張某名下位于杭州的商鋪歸張某所有,登記在張某、魏某名下位于邵陽的房產歸魏某所有,子女均由魏某撫養(yǎng),張某支付撫養(yǎng)費。
2021年1月和7月,張某以還房貸及商鋪資金周轉為由,先后共向同事顧某借款45萬,分別約定于2025年5月、2026年7月還清本息。2023年10月,張某意外去世,但由于原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屆滿,導致該筆借款未歸還。為追回借款,2024年7月,顧某以魏某及其子女、張某父母為被告,起訴至杭州市錢塘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魏某等人償還借款本息。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張某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顧某也未能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駁回了顧某要求魏某對債務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請。
2025年2月,顧某以魏某為被告,向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張張某的借款用于償還房貸及商鋪資金周轉,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張某、魏某通過協(xié)議離婚轉移原夫妻共同所有的邵陽的房產,系惡意逃債,侵犯了顧某合法權益,要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案涉房產的分割約定,是否屬于無償處分行為,是否存在惡意逃債以影響顧某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
離婚協(xié)議是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綜合考量后達成的合意,不能孤立地看待財產分割條款。本案中張某長期在杭州工作,收入穩(wěn)定,而子女長期跟隨魏某在邵陽生活學習,離婚協(xié)議約定子女歸魏某撫養(yǎng),由張某支付撫養(yǎng)費,同時對兩套房產(邵陽房產歸女方,杭州商鋪歸男方)進行分割,符合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常理,未明顯偏離公平原則,不構成無償處分財產。且從主觀惡意來看,張某離婚時,仍擁有杭州商鋪,其有穩(wěn)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備持續(xù)償債能力。案涉借款經杭州兩級法院審理,均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案涉離婚財產分割并未導致張某責任財產不當減少,未實質影響顧某的債權實現(xiàn)。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顧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顧某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夫妻通過離婚協(xié)議,將全部或主要的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或子女,導致負債一方沒有足夠財產清償對外欠債,是實踐中一種常見的逃債方式。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甚至可能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夫妻關于離婚分割財產的約定并非都是逃避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規(guī)定,只有當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并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才屬于逃債行為,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
關于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屬于無償處分,因離婚協(xié)議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協(xié)議,不能簡單以該條款未均等分割財產就認定為無償處分,人民法院應當就協(xié)議中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債務承擔情況、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其他人身和財產條款進行綜合審查考量后,依法予以認定。
關于財產分割條款是否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29日發(fā)布的七個懲治逃廢債典型案例的案例四中,給出了離婚時間節(jié)點、離婚協(xié)議財產分割是否失衡、是否被執(zhí)行法院認定已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等考量因素,結合本案中還款期限與離婚時間相距甚遠、離婚時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強等事實,足以認定債務人張某與被告魏某離婚時, 對共同財產歸屬的約定未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也未影響原告案涉?zhèn)鶛嗟膶崿F(xiàn),故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責編:姜紅玉
一審:姜紅玉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