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肖盼)在日常民事活動中,“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人有權請求返還”是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原則。近日,祁東縣人民法院金橋法庭依法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厘清了不當得利的法律邊界,規(guī)范了民事主體資金往來行為。為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引導群眾、市場主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效防范此類糾紛發(fā)生,現將該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
基本案情
2018年,江某與某樓盤開發(fā)商達成并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江某負責該樓盤待售房屋的入戶門提供與安裝事宜,門款由開發(fā)商在售房過程中代為向業(yè)主收取,再由開發(fā)商按照每套1480元的標準向江某支付相關費用。周某作為該樓盤開發(fā)商之一,負責具體代收門款事宜。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周某共計代收46戶業(yè)主的入戶門款,每套門款售價為1680元。協議履行過程中,江某多次向周某催收代收的門款,但周某僅支付部分款項后,剩余款項遲遲未予返還。為維護自身權益,江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返還門款77280元。
裁判結果
祁東縣人民法院金橋法庭受理該案后,依法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重點核查了雙方協議約定、代收門款明細、款項支付記錄等相關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代江某收取業(yè)主門款后,未按約定及時足額返還,其占有該部分款項無合法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當承擔返還責任。
訴訟中,周某辯稱其已向江某支付部分現金款項,并提交了江某出具的收據,但周某對現金支付的具體方式、支付日期等關鍵事實陳述前后矛盾,且未能就后期款項支付情況作出合理解釋。法院綜合雙方交易習慣、微信轉賬記錄、江某催收記錄等相關證據,最終認定周某僅向江某支付微信轉賬款項24440元,尚欠43640元未予返還。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周某返還江某門款43640元,依法駁回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核心目的在于調整無合法依據的財產變動,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維護民事活動的公平正義。結合本案,法官作出如下提醒,引導社會公眾依法行事、防范糾紛:
(一)得利無據須返還,違法占有要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無論是代收款項、誤轉款項,還是其他無合法依據獲得利益的情形,收款方均應及時將利益返還給受損方,若無故拖延、拒絕返還,將依法承擔返還利益、賠償損失等相應法律責任。
(二)舉證責任要明確,證據留存是關鍵
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就不當得利糾紛而言,得利人主張其已履行返還義務的,應當對付款事實、付款金額等承擔舉證責任;若提交的證據不足,或對相關事實陳述矛盾、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交易習慣可參考,憑證保管防風險
在雙方對款項支付等事實存在爭議時,法院會結合雙方交易習慣、資金往來記錄、催收情況等相關證據綜合認定案件事實。在此提醒,各類民事交易中,雙方應妥善保管收付款憑證、聊天記錄、協議合同等相關材料,避免因證據缺失、憑證不全引發(fā)糾紛,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誠信履約守底線,依法行事避紛爭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無論是代收款項、合作履約,還是其他民事行為,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不得無故拖延、占用他人財產。長期拖延支付款項、無故占用他人利益,不僅會損害對方合法權益,自身也可能承擔訴訟成本、信譽受損等不良后果。
(五)出具憑證需謹慎,避免舉證陷困境?
當事人在收到對方轉賬、現金等款項后,應在確認款項足額到賬、款項性質明確的前提下,再出具收據等收款憑證。切勿在未實際收到款項、款項細節(jié)未明確時隨意出具憑證,避免后續(xù)訴訟中因憑證與實際情況不符,陷入舉證不能的被動局面。
下一步,祁東縣人民法院將持續(xù)加大典型案例宣傳力度,通過發(fā)布案例、普法宣講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普及民事法律知識,引導群眾樹立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的法治理念,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