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曹國強
2025年10月27日,某縣北盛鎮(zhèn)環(huán)園村村民羅領向縣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該縣工業(yè)園某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亦即批準該宗地塊拍賣的文件。
10月30日,該縣政府批轉(zhuǎn)縣自然資源局辦理。
11月25日,縣政府答復羅領,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職責,已轉(zhuǎn)縣自然資源局回復”,并附《某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但《告知書》回復的是該宗地掛牌出讓公告,而非批準文件。并稱“如對本答復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復之日起60日內(nèi)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面對答非所問的回復,羅領根據(jù)該縣自然資源局指定的程序途徑向該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令人意外的是,該縣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認為羅領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做出答復的也是縣人民政府,《某縣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是作為該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附件。羅領對此答復不服,應該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決定不予受理羅領的行政復議申請。
究竟是向縣人民政府還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一頭霧水的羅領只得于2026年1月24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某縣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原告羅領訴稱,自己未向第三人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被告某縣政府出讓上述宗地的批準文件,根據(jù)相關法律,第三人某縣自然資源局也無作出批準上述宗地的職權。自己是根據(jù)第三人某縣自然資源局指定的程序途徑才向被告某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所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實系被告某縣政府與第三人某縣自然資源局利用程序互推其責、糊弄原告。
責編:譚好
一審:譚好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