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媛 )近日,邵東法院依法審結了原告邵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聶某某、仇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追償糾紛一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追償訴求,助力企業(yè)挽回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4年原告邵東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聶某某、仇某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二被告購買原告開發(fā)項目中的某處總價405345元的房屋。二被告按約支付首付款125345元,余款280000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協(xié)議同時約定,若因買受人未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導致貸款銀行要求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買受人應于出賣人通知還款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全部相關款項,并按該款項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其后,二被告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貸款28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原告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二被告按約償還按揭貸款至2020年5月,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未向銀行清償債務。銀行遂從原告賬戶扣款74744.26元,用于代償二被告上述期間所欠按揭貸款本息。原告代償后,向二被告追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代償款74744.26元,支付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違約金23556.24元,并按年利率12.4%計付后期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案涉貸款的保證人,在向銀行履行保證責任代償款項后,依法享有追償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代償款74744.26元的訴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同時,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金額及后期計付標準符合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該案審結意義顯著,既保障了企業(yè)財產權益,穩(wěn)定了經營預期,又強化了誠信履約導向,引導市場主體守信踐諾,以司法力量護航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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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穎
一審:王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