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慧?。?span style="line-height: 1.8;">用金錢維護的一段婚外戀情,因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每個轉賬數(shù)字都成為了情婦的潛在債務。近日,邵陽市大祥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婚外情引發(fā)的贈與合同糾紛案。
2003年,原告李某與被告宋某登記結婚。2022年10月,41歲的宋某在一家KTV認識了在此上班比自己小11歲的被告薛某,不久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并多次共同外出游玩。2023年4月,薛某因異位妊娠住院治療5日,宋某以男朋友的身份履行相應的簽字手續(xù),并支付了住院治療費用9075元。出院后,兩人租房共住至2023年6月。為彌補薛某因異位妊娠流產(chǎn)受到的身體傷害,宋某與薛某簽訂協(xié)議,由宋某賠償薛某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共計245000元。在兩人熱戀期間,宋某另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向被告薛某轉賬共計144483元,薛某使用其中的7508元支付了兩人共住的房租。
原告李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宋某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389483元贈與被告薛某的行為無效,請求判令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返還不當?shù)美?89483元。
被告薛某辯稱,她與宋某是自由戀愛,宋某轉給她的144483元系兩人共同消費,不是不當?shù)美?;她因異位妊娠身體受到傷害,兩人簽訂協(xié)議,宋某支付給她的245000元是賠償款,不具有無償贈與的性質,故均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被告薛某發(fā)生婚外情,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雙方在此基礎之上約定的賠償《協(xié)議書》無效。被告宋某與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未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宋某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向薛某支付的245000元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該贈與行為無效。但鑒于宋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薛某保持不正當關系,其本身具有重大過錯,且異位妊娠手術給薛某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損害,結合雙方過錯,同時從平衡雙方權益,保護婦女權益出發(fā),酌定薛某向李某返還195000元。宋某為保持與薛某的不正當關系,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薛某轉賬144483元,是非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單方處置夫妻共有財產(chǎn),該贈與行為無效。扣除薛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宋某的22388元,及用于兩人共住的房租費7508元,薛某應返還李某114587元。故法院判決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返還款項共計309587元。被告薛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除實行分別財產(chǎn)制外,夫與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或妻非因家庭及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chǎn)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關系終結時,才可對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本案中,宋某為維持婚外情給予薛某的錢款,看似浪漫的“饋贈”,在法律上卻已被精準定性為“無權處分的無效行為”。
責編:姜紅玉
一審:姜紅玉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